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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专栏简介

北京校园学生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栏目:关于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律师的分析探讨,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学校的责任,校园伤害案看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和归责原则,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学校民事责任探析,学生受教师体罚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办学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过错认定及责任划分,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案件学校过错的认定,在校学生实习或兼职人身伤害赔偿适用法律探讨,中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诉讼律师代理等。

  • 少年骑行发生碰撞致人死亡,是过失犯罪还是意外事件?
    日期:2024-08-03 点击:16次

    少年骑行发生碰撞致人死亡,是过失犯罪还是意外事件?读高二的17岁少年小浩骑车与对向骑行的小琴(化名)相遇,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小琴摔倒后头部着地,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该案移送新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 校园欺凌父母责任及其法律规制
    日期:2024-07-16 点击:21次

    校园欺凌父母责任及其法律规制校园欺凌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家庭教育作为其中的重要环节,对校园欺凌的有效防治至关重要。但由于相关立法尚不完善,父母对自身家庭教育责任的认识偏差、校园欺凌治理的家庭教育职能弱化、父母怠于履行管教义务的法律责任虚置等成为制约校园欺凌治理的重要因素。

  • 校园欺凌引发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
    日期:2024-06-30 点击:19次

    校园欺凌引发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本案审理过程中,关于被告人蒋某某是否具有防卫意图,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案发前蒋某某与孙某某约架,携带折叠刀赴约双方系有准备的斗殴;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因校园欺凌引发而非约斗殴,蒋某某前往厕所系被迫,随身携带折叠刀系自卫,具有防卫意图。

  • 不断提升青少年群体的法治素养
    日期:2024-03-26 点击:26次

    不断提升青少年群体的法治素养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到2035年要“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总体发展目标。青少年法治教育应立足新时代的历史方位,牢牢把握正确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将党的法治理论创新成果融入学校教育,引导青少年学习领悟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质特征,树牢主人翁意识,坚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决心。

  •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21条裁判规则
    日期:2023-07-29 点击:160次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21条裁判规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自愿参加足球比赛因抢球不慎摔伤怎么办
    日期:2021-02-17 点击:338次

    自愿参加足球比赛因抢球不慎摔伤怎么办,足球运动是一种比较激烈的竞技体育活动,在争抢中难免会有磕磕碰碰,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对于自愿参加足球比赛受伤的,只要其他参赛人对损害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风险和受伤后果由伤者本人承担。

  • 小孩攀爬高压电线杆被电死,责任怎么承担
    日期:2021-02-13 点击:1357次

    小孩攀爬高压电线杆被电死,责任怎么承担高压电线杆具有高度危险性,一般不允许人靠近,也都会有明显的禁止攀爬的标志。然而小孩由于不懂事、好玩,如果疏于监护照看的话,容易发生小孩攀爬电线杆导致伤亡的事件。

  • 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受的伤,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日期:2021-02-07 点击:282次

    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受的伤,应该由谁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学校需要对未成年人小明所受到的伤害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证明自己在小明受伤事件中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方能免责。

  • 校园嬉戏致人伤 三方担责共赔偿
    日期:2019-12-02 点击:202次

    校园嬉戏致人伤 三方担责共赔偿,闻某所在的商丘市某中学在某保险公司投有校方责任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闻某住院期间祁某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闻某、祁某均不满18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划分闻某应承担本次事故10%的责任, 祁某应承担本次事故30%的责任,商丘市某中学应承担本次事故60%的责任。

  • 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应由谁作被告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日期:2019-05-17 点击:532次

    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应由谁作被告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未成年人从出生时开始既可以成为民事权利主体,也可以成为民事义务主体。李某作为本案的侵权人,应当作为本案的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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