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颠簸致乘客受伤 游船公司担责九成赔偿逾12万
作者: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陶萌璘,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现今水上交通发展突飞猛进,一些旅游景点会提供游船让游客畅游观赏。但水上不同于地面,存在许多难以预料的危险因素,若对安全事项掉以轻心,易致乘船人员受伤。日前,吴中法院审结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某游船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在乘坐游艇过程中受到猛烈震动而受伤,法院依法判决游船公司承担九成赔偿责任。
2018年10月,年近七旬的倪某与朋友一行人准备坐船前往某岛屿赏景游玩,购票后听闻当日风大,可能不好开船,遂准备离开,但却被工作人员叫住,告知可以乘船上岛。进入码头后,景点方面并未安排倪某等人乘坐游船,而是改坐了游艇。然而,游艇在高速行驶过程中受浪冲击,导致倪某遭受猛烈震动,当下便感到剧痛,根本无法动弹,随即被送医救治。经诊断,事故造成倪某T12锥体轻度压缩性骨折,椎体边缘部分骨皮质扭曲,胸腰段退行性变,并进行腰椎手术。倪某因与某游船公司多次协商未果,故将该公司诉至吴中法院,要求赔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近16万元。
某游船公司辩称,其公司对倪某仅有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而公司对经营业务已充分尽到了各项安全注意事项提示责任,倪某称当天风大开船不妥,但并无证据证明。经查,当天天气情况尚可,公司并未接到任何停航停运通知。倪某年近70岁,存在各种慢性疾病,而T12压缩性骨折的形成多由老年人骨质疏松引起,故倪某在自身患有疾病的情况下,不按照其公司张贴的游客须知中的注意事项活动,因此造成的伤害应由倪某自行承担。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倪某乘坐游艇时受伤,某游船公司确认该游艇系其所有,其负责游艇的经营管理,故该公司应为本案赔偿责任主体。经核定,倪某因本起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为139046.22元。某游船公司称其已张贴告示提醒患高血压、骨质疏松游客切勿乘船,60周岁以上乘客需成年人陪同,但其提供的游客须知等照片均拍摄于事故发生后,且倪某并非单独乘船。该公司作为游艇经营者,应当充分预见到游艇在水上行驶过程中,快速行驶或遇风浪时可能导致船体颠簸,但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游艇行驶中有相应减震等安全防护措施,现该游艇在行驶过程中颠簸导致倪某受伤,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事发时倪某年事已高,且当日其曾听说“风大不好开船”,但此后仍乘坐快艇出游,其自身在乘船时亦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本身对事故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综上,法院依法酌定判决某游船公司对倪某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125141.6元,剩余10%的损失13904.62元由倪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快艇出游速度快、有颠簸,且易受天气影响,属于高风险项目。承运商户应对游客可能面临的风险、注意事项及不适宜人群向游客真实告知,并就遇风浪时应采取的紧急减震措施对游艇驾驶员进行专业培训;游客需在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与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的前提下才能乘坐快艇,并清楚乘坐快艇注意事项,以免在游览过程中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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