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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专栏简介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律师栏目: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律师代理,环境侵权纠纷案件律师代理词,起诉状,证据材料清单,判决书,裁定书,答辩状,诉讼时效,举证责任,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损害赔偿纠纷救济方式,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环境侵权诉讼的起诉与应诉,调查收集证据和使用证据,环境损害责任的认定和承担,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环境侵权诉讼,是指因发生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引起当事人之间在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方面的民事纠纷,并由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审理的诉讼。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应当由败诉被告承担的鉴定费用,可否从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赔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日期:2024-08-01 点击:13次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应当由败诉被告承担的鉴定费用,可否从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赔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中垫付。

  • 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中被侵权人存在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日期:2024-07-03 点击:42次

    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中被侵权人存在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 某生物技术公司不服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日期:2024-06-14 点击:19次

    某生物技术公司不服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申请人表示理解,但仍认为其实验项目产生的危废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且未完成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是由于第三方排期问题导致,涉案处罚明显过重。在行政复议机构的协调下,被申请人同意在法定裁量基准范围内对轻微违法行为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申请人当场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生态环境领域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日期:2024-06-06 点击:22次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生态环境领域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风险的过滤器、安全阀,是约束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一道重要防线。但是近年来,各地相继曝出了一些环评机构为了盲目追求经济利益而弄虚作假的案件。这些造假行为五花八门、造假手段层出不穷,严重扰乱环评市场秩序,严重影响环评制度公信力。

  • 人民法院对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履行纠纷如何审查?
    日期:2024-04-18 点击:51次

    人民法院对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履行纠纷如何审查?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作为有效修复生态环境的重要方式,适用日益广泛,而磋商协议的审查也是审判人员重点关注的问题,但目前尚缺乏明确裁判指引。本答疑针对人民法院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审查时的相关法律依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等予以解答,逐项列举了应当审查的几个方面,并对可磋商内容、限制磋商内容、不可磋商内容予以区分和明确,有效总结提炼裁判规则,为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

  • 环境监测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定性
    日期:2024-04-13 点击:46次

    环境监测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定性对于出具内容严重失实的环境监测报告的,应当综合考虑违反执业规范的情况、证明文件的失实程度等,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准确认定主观罪过形式。对于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不真实记录或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 秦皇岛某水产养殖公司诉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日期:2023-12-17 点击:41次

    秦皇岛某水产养殖公司诉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在本案行政处罚过程中,被告所提交的行政处罚证据,未对养殖尾水进行水质检测、分析认定养殖尾水的成分,也未比较养殖尾水是否超出了国家现行的排放标准、是否会对当地海洋环境造成损害,仅以养殖场排放养殖尾水便迳行认定原告设置排污口,缺乏证据支持,事实依据不足,判决撤销被告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秦环罚字[2018]3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张某某与津秦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日期:2023-12-09 点击:37次

    张某某与津秦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诉讼期间,承办法官多次前往现场勘查,了解铁路沿线设施设备及隔音降噪情况,并积极与当地发改委沟通解决方案。被告在两级法院的敦促下,与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沟通、协商,最终成功签订了津秦铁路客运专线工程秦皇岛地区隔声窗措施委托实施协议,支付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费用为津冀铁路沿线地区安装隔声窗,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为铁路周边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更好地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地区协同发展。

  •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诉王某某、张某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日期:2023-11-25 点击:48次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诉王某某、张某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本案是因排放废水污染水体和土壤引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有别于普通环境侵权诉讼及社会组织或者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新类型诉讼。大气、水、土壤污染是人民群众感受最为直接、反映最为强烈的环境问题,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

  • 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污染环境案
    日期:2023-11-19 点击:55次

    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污染环境案废旧铅酸蓄电池中的电解液不仅含有腐蚀性硫酸,而且含有汞、铅等多种重金属,非法处置废旧蓄电池和排放废电解液,不仅会对水体、土壤造成严重污染,也会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本案被告人无视生态环境安全,为了经济利益非法处置废旧电瓶,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民法院对所有被告人均依法判处了实刑,同时对被告人依法判处较大数额的罚金,让污染环境者付出了高昂代价,体现了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司法政策导向。本案的审理和判决,警示广大生产企业者在追求经济效益和经济价值的同时也要注重保障生态环境价值,努力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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