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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专栏简介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律师栏目: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律师代理,环境侵权纠纷案件律师代理词,起诉状,证据材料清单,判决书,裁定书,答辩状,诉讼时效,举证责任,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损害赔偿纠纷救济方式,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环境侵权诉讼的起诉与应诉,调查收集证据和使用证据,环境损害责任的认定和承担,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环境侵权诉讼,是指因发生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引起当事人之间在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方面的民事纠纷,并由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审理的诉讼。

  • 秦皇岛某水产养殖公司诉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日期:2023-12-17 点击:7次

    秦皇岛某水产养殖公司诉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在本案行政处罚过程中,被告所提交的行政处罚证据,未对养殖尾水进行水质检测、分析认定养殖尾水的成分,也未比较养殖尾水是否超出了国家现行的排放标准、是否会对当地海洋环境造成损害,仅以养殖场排放养殖尾水便迳行认定原告设置排污口,缺乏证据支持,事实依据不足,判决撤销被告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秦环罚字[2018]3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张某某与津秦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日期:2023-12-09 点击:8次

    张某某与津秦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诉讼期间,承办法官多次前往现场勘查,了解铁路沿线设施设备及隔音降噪情况,并积极与当地发改委沟通解决方案。被告在两级法院的敦促下,与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沟通、协商,最终成功签订了津秦铁路客运专线工程秦皇岛地区隔声窗措施委托实施协议,支付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费用为津冀铁路沿线地区安装隔声窗,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为铁路周边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更好地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地区协同发展。

  •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诉王某某、张某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日期:2023-11-25 点击:23次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诉王某某、张某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本案是因排放废水污染水体和土壤引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有别于普通环境侵权诉讼及社会组织或者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新类型诉讼。大气、水、土壤污染是人民群众感受最为直接、反映最为强烈的环境问题,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

  • 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污染环境案
    日期:2023-11-19 点击:15次

    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污染环境案废旧铅酸蓄电池中的电解液不仅含有腐蚀性硫酸,而且含有汞、铅等多种重金属,非法处置废旧蓄电池和排放废电解液,不仅会对水体、土壤造成严重污染,也会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本案被告人无视生态环境安全,为了经济利益非法处置废旧电瓶,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民法院对所有被告人均依法判处了实刑,同时对被告人依法判处较大数额的罚金,让污染环境者付出了高昂代价,体现了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司法政策导向。本案的审理和判决,警示广大生产企业者在追求经济效益和经济价值的同时也要注重保障生态环境价值,努力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 6个超标排放污水典型案例
    日期:2023-10-15 点击:434次

    6个超标排放污水典型案例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积极主动承担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全面排查故障隐患点,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大对运维设备的巡检维护力度。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流域环境污染排查整治工作,通过非现场执法检查、排污口溯源、执法+监测协调联动等方式,以“长牙带电、敢于亮剑”的决心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对超标排污、逃避监管排污、无证排污等环境违法问题依法严厉查处。

  • 被告人郭某某、肖某某等非法采矿案
    日期:2023-10-05 点击:21次

    被告人郭某某、肖某某等非法采矿案本案系人民法院惩治非法开采海砂犯罪的刑事案件。天津作为我国北方重要的港口城市,是海砂的重要的输入地。海砂作为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山水林泉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市场对建筑用砂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非法开采海砂成本低、利润高,容易形成“采-运-销”一体化的地下黑产业链。非法开采海砂不仅会对海床造成破坏,而且会破坏海洋浮游生物和微生物资源,对脆弱的海洋生态造成毁灭性打击。

  • 马某新、马某山等非法存放、掩埋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
    日期:2023-10-05 点击:20次

    马某新、马某山等非法存放、掩埋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马某新等人在某科技公司院内非法存放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马某新、马某琳、马某林、秦某某、曹某某一年三个月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马某新、马某山、冯某某在砖瓦厂掩埋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马某新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所判刑期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马某山、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 鲁某诉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日期:2023-09-26 点击:26次

    鲁某诉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乳胶涂料系家庭、单位及公共场所进行装修所必需的材料,传统乳胶涂料生产加工的过程中,往往会产生甲醛、苯等污染物,环保不达标的乳胶涂料,会造成大气污染,且对人体呼吸道及皮肤等造成严重危害。本案中,鲁某加工点从事乳胶生产,理应配套相应的环保设施。本案的审理和判决,警示生产经营者在追求经济效益和经济价值的同时,也要切实增强环境主体责任意识,注重保障生态环境价值,努力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 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与某商贸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日期:2023-09-26 点击:27次

    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与某商贸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本案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本案中,涉案危险废物倾倒行为发生后,双方当事人经磋商达成赔偿欠付处置费用的合意,人民法院对赔偿协议的主体、磋商程序、实体权利义务等进行严格审查,依法确认涉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实现了司法审判和行政监管的有效衔接。本案通过司法确认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如赔偿义务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司法手段为磋商效果“保驾护航”。

  •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诉赵某某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日期:2023-09-25 点击:21次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诉赵某某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赵某某经营的车把氧化厂排放的废液、废水造成土壤被严重污染的后果,赵某某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包括污染清除费用、土壤恢复费用及鉴定评估费用等生态环境损失,均属于合理开支,应予支持。涉案厂区的土壤遭到污染,应予修复,综合原告的主张和涉案土壤污染情况及涉案鉴定评估报告中确定的维修方案,赵某某应在60日内对涉案厂区的土壤予以修复,否则应按照鉴定评估意见承担土壤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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