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扶梯摔伤索要赔偿,沛县法院竟判驳回?原因是......
作者:沛县人民法院 代苗 张莹,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原是跟着同伴开心逛街购物,没想到乘坐商场自动扶梯时却摔伤住院,七旬老太王某将沛县某商场起诉至法院,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商场赔偿其损失1万余元,沛县法院经调查审理后判决驳回王老太诉讼请求。
2021年9月份,王老太与好姐妹李老太、林老太结伴至沛县某商场购物,不料在乘坐扶梯过程中,站在前侧的李老太、林老太突然仰面摔倒,砸向了站在后侧的王老太,致使王老太身体多处受伤。王老太诉称,事故发生是由于扶梯突然停顿,致使三位老人站立不稳摔伤,而商场没有及时保障扶梯设备安全,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
商场辩称,事故发生时电梯是正常运行状态,并未发生停顿的情况。王老太受伤系站在前面的李老太未站稳摔倒后压伤所致,且商场已于第一时间把受伤的三人送至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1800元。
沛县法院通过调取现场监控查明,事发当天三人在乘坐商场二楼至三楼扶梯时,李老太、林老太先行上扶梯站在前面,王老太跟随在后。在扶梯行进过程中,在前的李老太因倚靠扶梯扶手未能站稳,导致其拉着林老太向后仰去。此时站在两人后方的王老太欲搀扶,不料被压摔倒受伤。
根据商场提供的照片、视频可证明商场自动扶梯处张贴有明显的乘梯安全提示、维护电梯正常运行的日志以及《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维保作业报告书》上的证明签字。而王老太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商场致其受伤的扶梯在上行过程中存在骤停现象,应由王老太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沛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商场应在经营过程中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合理限度内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避免因设施、管理、服务瑕疵而引发的人身伤害。
因被告商场的自动扶梯完好,未发现质量及安全问题,且被告商场在自动扶梯区域设置安全提示。事发后,被告商场的工作人员也及时予以救助,并垫付部分医疗费,故该商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核算,该商场垫付的医药费已超过其实际损失的30%,且已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返还。故可以视为已对王老太作出了一定的补偿。原告王老太某再行主张赔偿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老、幼、病、残、孕等弱势群体出入公共场所,需注意自身安全,可尽量乘坐轨道交通公司提供的垂直电梯出入,在乘坐手扶电梯时需抓稳或由家人陪同,以免发生意外。在公共场所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发生人身伤害的,由过错方自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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