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5年8月,杨女士为自己和丈夫黄某各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并指定夫妻双方互为对方的受益人。2008年,杨女士与黄某离婚。离婚后不久,黄某因病去世。杨女士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认为黄某与杨女士已离婚,故此对前夫不存在保险利益关系,不能成为其前夫的受益人,因此拒绝向杨女士赔付。保险公司的说法合理吗? ’
损害赔偿律师解析
杨女士可以作为保险受益人而获得赔付。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倮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对于出险时受益人是否仍具有保险利益,却没有作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只需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就可要求赔偿。本案中杨女士在为前夫黄某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二人离婚后也没有对原合同作任何变更,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二人已离婚为由拒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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