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6年10月,柳女士被某外资公司聘为副总经理,每月工资为人民币5000元,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间,该公司为柳女士办理了商业保险,但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当时柳女士并没有提出异议。2008年3月,该公司要与柳女士解除合同。柳女士现在还能要求该公司给其补缴社会保险吗?
损害赔偿律师解析
商业保险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诚信、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与社会保险在性质上是不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案中,公司没有为柳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只为其办理了商业保险,而商业保险不属于我国《劳动法》所规定的应当参加的社会保险的情形。虽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未提出异议,但纠纷发生后,柳女士有权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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