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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伤事故律师解析申报工伤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吗

日期:2012-02-12 来源:北京工伤事故律师网 作者:北京工伤事故律师 阅读:90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例】2006年5月,某企业员工巫某发生工伤,做了伤残鉴定,但是当时并没有申报工伤,只是以普通医疗来治疗的。2008年4月,公司与巫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续签,于是巫某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伤补贴。事过2年,巫某的工伤请求还能得到认可吗?

【工伤事故律师解析】不能得到认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自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取业病之日起50日内提出;劳动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应当在劳动者受伤后1年内提出。过了上述时限再申报,劳动部门不会受理,劳动者无法享有工伤待遇。本案中,巫某提出工伤请求时已超过期限,因此不能得到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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