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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组长履行职务过程突发疾病死亡,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日期:2017-11-0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00次 [字体: ] 背景色:        

村民小组组长履行职务过程突发疾病死亡,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案情】

某日上午9时许,村民小组组长李某根据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安排,召集部分村民修剪村内苗圃。劳动过程中,李某突发疾病晕迷,于次日1时许死亡。其妻刘某以李某系村委会工作人员,其突发疾病死亡应认定为工伤为由,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县人社局认为,村委会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范围,遂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刘某的申请不予受理。刘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责令县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分歧】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村委会不是适格的用人单位,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无不当,应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等人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考虑,李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突发疾病,且在发病48小时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应予认定为工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村委会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适格用人单位,亦不具有缔结用工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李某虽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但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从相关法律法规看,用人单位应符合规定情形,并依法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2016年1月1日施行的《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上述规定,从正面列举了用人单位的种类,村委会均未被纳入列举的用人单位范围,故依法不属于适格的用人单位。

从村委会的产生和职能看,村委会亦不属于适格的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的相关规定,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均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由村民直接选举或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其罢免及终止职务亦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任职期间根据工作情况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给予适当补贴。村委会不具有缔结用工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其不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适格用人单位。

综上,县人社局在收到刘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工伤认定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相关规定,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无不当。刘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依法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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