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拒绝工伤认定时,应当如何举证
情景再现
张亮是某化妆品公司的业务员,他非常擅长向顾客推销商品,每次业绩都能拿到第一,是公司的业务骨干,张亮对因这份工作带来的成就感到非常满足由于工作的需要,张亮常常需要到全国各地出差一次,张亮坐飞机到达深圳后,又改乘汽车到某县和代理商进行谈判,由于当天下暴雨,汽车在行驶过程中不慎掉入沟渠,导致张亮骨折因为这次意外事故,张亮被迫在家休养两个多月后来张亮向公司申请工伤,而公司却以张亮受伤是自己的原因所导致的,和公司并无关系为由拒绝工伤认定那么,张亮应该如何举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依法解答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对于此类伤害,若依法被认定为工伤,则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全额医疗费用但在实践中,由于劳动者法律知识的缺乏,对于应属工伤的范围存在着举证难的问题,于是相关法律突破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来分配举证责任,为了保护广大员工的合法利益,规定即使山员工提出工伤认定,也是由单位进行举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张亮因公出差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情况应属工伤如果用人单位不承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则用人单位应当对张亮不属于工伤范围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被认定为工伤的风险。本案中,如果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张亮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那么法律就推断认定张亮损伤为工伤范畴,由公司承担治疗费用。
条文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总结提示
涉及劳动者工伤认定过程中的举证问题时,应当明确的是我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劳动者只需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证明否定工伤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劳动者的伤害是由劳动安全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