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未领取退休金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申请条件
【案情】
52岁的王某(女)是被征地农民,2010年按政策办理了城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要等到年满55岁方可拿到退休金。为解决空档期生计问题,2011年她应聘至某食品厂工作,但未签署劳动合同。工作三个月后,王某在下班路上与汽车相撞,造成瘫痪。交警大队认定事故车辆方和王某具有同等责任。王某向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分歧】
关于王某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申请条件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与食品厂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王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发生时,王某已达到5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以劳动关系为前置条件,王某不符合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条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与食品厂存在劳动关系,符合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条件。王某虽然已超过50岁的女工退休年龄,且与食品厂未签署劳动合同,但是王某未领取过退休金也未领取养老保险,其与食品厂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符合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条件。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随着我国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劳动用工关系向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在司法实践中,用工人员可以是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也可以是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或者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员。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诉讼的,人民法院按劳务关系处理。”该条款仅适用于已达到退休年龄并领取退休金或已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一般情况。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发生的用工关系,仍应为劳动关系。
再次,根据我国有关女职工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女年满50周岁作为其符合法定退休年龄的条件之一。但在实践中,确有部分人员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受到必须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限制,因此,将是否年满50周岁作为确定女职工有无达到退休年龄的唯一标准,显然与客观存在的事实相悖,也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目的。王某既未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必须具备的退休年龄,也未实际领取过养老保险金或者退休金,更从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王某与食品厂的用工关系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综上,笔者认为,王某符合工伤认定申请条件。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江润无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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