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2006年9月16日,A汽车制造厂与B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规定由A汽车制造厂供给B进出口公司某种品牌的汽车50辆,单价98000元,总计货款490万元。合同规定,B进出口公司须在同年11月底以前将货款汇入A汽车制造厂的账户,款到10日内由A汽车制造厂将货供完。倘若到期不履行合同,承担货款的5%的违约金。另外,从合同签署日起,B进出口公司须于5日内交付15万元定金。同年11月5日,A汽车制造厂向B进出口公司发去传真,要求B进出口公司付款。B进出口公司复电声称:因资金短缺,希望先发货,再付款,A汽车制造厂予以拒绝。在A汽车制造厂多次催促下,B进出口公司于同年1 1月25日复函正式表示,B进出口公司自愿放弃15万元定金,作为解隙合同的代价。A汽车制造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进出口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一切损失。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实践中,定金的最基本的形式包括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两类。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保留单方解除主合同的权利而交付的定金,一方在交付解约定金以后可以放弃定金而解除合同,这种定金的特点在于通过定金的放弃给予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机会。违约定金,是指在接受定金以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主合同,应当按照定金罚则予以制裁。违约定金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一方违约,督促双方履行。此种定金在实践中运用得最为广泛。从本案来看,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定金条款时,并没有规定B进出口公司支付定金以后,可以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合同规定的定金并非解约定金,而是违约定金。既然是违约定金,即使放弃定金,也不能解除合同,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在B进出口公司已经构成违约的情况下,B进出口公司作为交付定金一方,依据定金罚则自然丧失定金。此案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既设定了定金,又规定了贷款的5%的违约金,对同一违约行为如果同时运用违约金处罚和定金处罚,对B进出口公司来说显得过于苛刻,且会使A汽车制造厂获得不应该获得的收入。固此,运用定金罚则就不应该再运用违约金制裁。所以A汽车制造厂的其他请求,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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