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开设加盟店构成违约,不必然导致合同应解除
——未经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擅自使用特许经营资源开设店铺虽系违约,但不必然因此导致特许人享有合同解除权。
标签:合同解除|解除权|特许经营合同|合同解释
案情简介:2007年,连锁公司与首饰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前者取得后者拥有的连锁注册商标及服务标识等特许经营资源,连锁公司有权“管理和发展”本市以外的加盟店,在本市以外设立加盟店需经首饰公司审批,连锁公司须“在经营业务中合理使用连锁商标”。2010年,首饰公司以连锁公司擅自在本市开设加盟店为由,发函解除合同。2011年,连锁公司诉请确认解除合同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①由合同条款约定看,连锁公司“管理和发展”加盟店权利受地域上限制,而非随意进行。在合同条款约束下,连锁公司并无在本市“发展”加盟店权利,自然亦无在市区“开设”加盟店权利。合同约定连锁公司使用商标时需遵守首饰公司相关规定,其中就有不得在“加盟店以外地点”擅自使用有关商标内容,足以说明连锁公司“在经营业务中合理使用连锁商标”并不包括在加盟店以外地点使用,当然更不可能允许其自行开店,故诉争条款关于授权范围应解释为,连锁公司在依约管理、发展加盟店以及经批准开设加盟店活动中有权合理使用涉案商标及相关标识,而不能得出连锁公司有权自行开店且无需缴纳许可费用的结论。②连锁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开设部分店铺的违约行为,虽对首饰公司竞争利益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尚无证据显示其行为严重损害了连锁品牌声誉,且连锁公司为品牌发展壮大亦作出了贡献,故在认定连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前提下,不支持首饰公司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要求立即解除合同的主张,判决首饰公司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无效。
实务要点:未经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擅自使用特许经营资源开设店铺虽构成违约,但考虑到违约性质及影响程度,不必然导致特许人享有合同解除权。
案例索引:江苏高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0154号“某连锁公司与某首饰公司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见《南京宝庆银楼连锁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创煜工贸有限公司与南京宝庆银楼首饰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宝庆首饰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知识产权许可使用与权利保护的利益平衡》(罗伟明),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02/92:8)。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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