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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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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合同中的管辖约定是否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情况和涉诉行为等因素,不局
    日期:2024-02-05 点击:0次

    民间借贷合同中的管辖约定是否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情况和涉诉行为等因素,不局限于法律条文中列举的地点

  •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利率但未明确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的,不应当视为没有利息
    日期:2024-01-17 点击:10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利率但未明确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的,不应当视为没有利息答案是否定的,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仍然是借款本金,而不能将利息计人本金中计算逾期利息。一方面,《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原为《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是该条并未规定在支付逾期利息时,需要将原有的利息计算到本金中计算利息。另一方面,如果将借款本息作为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无异于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法院审判为当事人计算了复利。

  • 出借人与借款人存在利息的约定,借款人的还款不足清偿全部本息时采取“先息后本”的冲抵方式计算
    日期:2024-01-17 点击:9次

    出借人与借款人存在利息的约定,借款人的还款不足清偿全部本息时采取“先息后本”的冲抵方式计算关于双方是否约定利息及先息后本的计算方法问题,因出借人并未放弃利息主张,且从双方确认的三份《借条》内容看,确实存在利息的约定,故二审判决依据《借条》约定内容及法定抵充顺序,认定双方已经约定利息并通过先息后本的方式计算欠付本金和利息,并无不当。

  • “职业放贷人”的出借行为应当就有反复性、经常性;出借目的应当具有营业性或经营性
    日期:2024-01-16 点击:7次

    “职业放贷人”的出借行为应当就有反复性、经常性;出借目的应当具有营业性或经营性对“职业放贷人”从行为和目的上认定,频繁以盈利为目的对外出借款项的人即为职业放贷人。

  • 担保公司超出经营范围多次对外出借款项,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
    日期:2024-01-16 点击:6次

    担保公司超出经营范围多次对外出借款项,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公司等不具有向公众发放贷款资质的公司,如果多次对外出借款项,对外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

  • 当事人以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诉讼,但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的,应当如何处理?
    日期:2024-01-04 点击:9次

    当事人以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诉讼,但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的,应当如何处理?当事人以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诉讼,但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的,不能简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尽量避免裁判突袭的情形。同时,亦不应由人民法院根据自己的认知径行作出裁判,以致出现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裁判的严重违反处分原则和辩论主义的情形。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
    日期:2023-12-29 点击:6次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以其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优点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利率过高、收取不合理费用等问题也十分突出,本案对1、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是否过高?2、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作了阐述和判决。

  • 在原债权人已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其对债务人作出的催收行为是否还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日期:2023-12-26 点击:5次

    在原债权人已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其对债务人作出的催收行为是否还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 民间借贷案件中的7个重点难点问题
    日期:2023-12-03 点击:9次

    民间借贷案件中的7个重点难点问题,民事审判中,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多、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难度较大。民间借贷本金的认定、超过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利息之债的性质、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利息约定不明的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查处、民间借贷刑民交叉程序和实体问题的处理、“名实不符”情况下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的审理、职业放贷行为的认定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有待深入研究,逐步统一裁判规则。

  • 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
    日期:2023-11-30 点击:14次

    法院认为,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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