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三个月后提起异议诉讼的,应如何处理
答:《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提出解除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但此种异议权的行使是有期限限制的,具体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约定异议期间的,异议期间届满而相对方没有表示异议的,相对方的异议权消灭。解除权人也可以在行使解除权的同时提出合理的异议期间,如果对方表示同意,亦可视为对异议期间作出了约定。二是法定的异议期间,即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对于当事人于异议期间后向法院起诉的,其诉请应不予支持,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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