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以所签订合同存在避税问题,违反法律法规且损害公共利益,因此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应如何认定
答:基于对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稳定的考虑,对于合同当事人仅以签订的合同存在避税问题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对于同时存在多个合同的情况,应依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判断真正合同的依据。
判断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遵循如下原则:第一,后合同优先于前合同原则;第二,如有证据证明后订立合同是虚假、非真实的,则应以先前订立的合同为准;第三,经行政机关备案的合同,在判断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上没有必然的效力优先性。但是,对当事人规避限购政策、逃避税收等故意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建议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实践中,一些买卖合同特别是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为避免缴纳较高的税款,当事人之间通常签订价款不同的两份合同即所谓的阴阳合同,以较低的价款备案登记并作为纳税的标准,以较高的价格进行实际交易。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除售房款外,另约定数额较大的房屋家具、家电价款,而实际上并无此部分物品的实际交易。对于上述情况,若能确认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基于诚信原则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角度,不应认定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应判决按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继续履行为宜。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