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虽然签订了合同但因房产新政导致无法履行的,如何确定居间费用
按照目前我国中介行业的高额收费状况,如以其提供订约机会、促成合同订立作为其完成中介服务并领取全额报酬的标准,则该标准过低,也不符合行业交易现况,应当以其促成交易作为其有资格收取全额中介费的标准。目前,中介服务范围已经有较大的延伸,包括帮助办理合同网签、付款、过户等大量相关服务。买卖双方虽然签订了合同但因房产新政导致无法履行,当事人双方都没有实现交易目的,如要支付全额费用,有失公平。据此,我们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因受房产新政影响而解除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请求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支付必要的费用和合理报酬,但对其要求支付全额报酬的要求,则不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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