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而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以实现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关于合同解除,有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两种,协商解除即双方当事人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单方解除是指一方在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即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一般认为,因一方当事人的根本违约行为致使合同解除的,只有守约方才有合同解除权,违约方不得解除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实践中,合同并未达到不能履行的程度,但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应以实际履行为原则。《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将强制履行作为一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加以规定,只有合同继续履行才能实现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因此买卖双方就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存在争议的,原则上应当强制继续履行故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当继续履行,但以下两种为例外情形,可以不予强制履行而解除合同:(1)合同约定当事人享有解除权的,如合同中有关于解约定金的约定,当事人可以以承担定金处罚为代价解除合同,依据为《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的,不应视为解约定金。房屋买卖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解约定金和违约金的,当事人一方已构成违约,在约定条件成就时解约定金处罚与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2)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情形的,即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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