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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条件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是指当出现“合同僵局”的情形下,赋予违约方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的一种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形成诉权,至于合同是否被解除,取决于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把握、判断和认定。
合同未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间,是否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随时行使解除权?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经当事人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能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故其行使期限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否则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合同关系的稳定和交易安全的保护。因此,即便是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亦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超过法定或者约定期限行使解除权,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
轻微违约的情形下当事人是否有权行使约定解除权?应当在首先尊重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兼顾合同正义的要求,通过体系化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于违约行为显著轻微的,支持行使约定解除权会造成双方权利义务显著失衡,特别是行使解除权构成权利滥用的,就有必要限制。
违约方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非行使合同解除权而是行使诉权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除非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通常只赋予合同关系中的守约方,违约方并不享有解除权。违约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属于行使诉权而非实体法上的合同解除权。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是否能够履行、当事人是否陷入合同僵局以及是否存在情势变更等情形,对合同是否解除作出裁判。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该判决为变更判决,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方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可得利益损失。
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应否予以解除的认定问题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的主给付义务是交付约定的租赁物,承租人的主给付义务是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确定合同应否解除。
合同解除的情形及后果当事⼈可以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在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发⽣时,⼀⽅享有解除权,并通过⾏使解除权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
构成重大误解的合同,可以申请撤销吗?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应具备以下要件:一是有意思表示且意思与表示并不一致。二是表意人有不符合事实的认知错误。三是表意人并无使自己的表示与意思不一致的故意。
当事人因对合同履行情况发生争议,在诉讼中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解除合同方未向对方提出而是在其他合同中与他人约定解除前述合同的,是否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如果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合同相对方发出解除通知,合同相对方即使“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院亦不能据此认定合同已解除(可参考案例:《孙玉青、淮南文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5542号)。当事人以通知等的方式解除合同的,只要解除符合法定条件时,应认定合同已解除;如果解除不符合法定条件,则不应认定合同已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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