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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时未置备书面的股东决定,仅由股东在担保合同上签章的,该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如何确定公司对外担保中相对人是否为善意的判断时点?
区分相对人善意与否对认定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在哪些情形下才有必要?第八条有关无须公司决议即可担保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在“通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新方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258号民事判决书)中遵循了该裁判规则。
担保合同关于担保责任承担使用的词语是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而不是“期间”的,并非对保证期间的约定,应认定为双方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
抵押权人可能无法实现抵押权的25种情形抵押作为担保之王,在金融贷款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但抵押权有效设立后,并非一定能够顺利实现。抵押权只是优先受偿权的一种,在遇到其他顺序更为优先的权利时,很有可能出现抵押权人无法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担保问题审判实务问答,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经常出现押金条款,有人认为,这种押金实际上是定金。尽管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但是由于合同约定承租人迟交租金达一定期限出租人即有权没收押金,故该款项与定金的功能相同。同时,虽然合同没有约定出租人违约承租人有权要求双倍返还,但根据公平原则,在出租人违约的情况下也应当如此认定,可以判决出租人双倍返还。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过错应该如何认定?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过错应该如何认定?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差额补足协议的性质应当根据协议主体、权利义务约定等内容综合认定。差额补足义务的主体不是所涉投资资金的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不属于法律法规所规制的“刚性兑付”。协议双方自愿利用基金的结构化安排以及差额补足的方式就投资风险及投资收益进行分配的,不能仅以此否定行为效力。差额补足义务与被补足的债务本身不具有同一性、从属性等保证担保构成要件的,应认定构成独立合同关系。差额补足的条件及范围依合同约定确定。
保证人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进行追偿,不追加主债务人的,法院可驳回诉讼请求在北方通和公司起诉时未将主债务人道隧公司列为被告,且未对其提出诉讼请求的情况下,道隧公司与北方通和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道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相关当事人可以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担保纠纷疑难问题解答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根据上述规定,在未征得反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主债务人与保证人关于主债权的履行期限和保证人的保证期限进行展期的约定,对反担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反担保人仍应按照原约定的反担保保证期间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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