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退休前是某企业高级工程师,退休后他被某公司招聘为总工程师,该公司为他缴纳了工伤保险等费用。徐某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受伤,这是否为工伤?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说法:徐某退休后又进入社会工作,新公司为他缴纳工伤保险等费用,他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受伤应为工伤。
现在很多退休职工都再次进入社会工作,不仅丰富了自己的晚年生活,还增加了收入。这些退休职工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受到人身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明确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由此可知,退休职工再就业,如果新的工作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受伤的按工伤处理。徐某退休后到一公司任总工程师,该公司为他缴纳了工伤保险,徐某在工作岗位上受伤,依政策规定应当视其为工伤。
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特别提示:很多退休老人不服老,退休之后想进入社会工作,发挥余热。他们在再次进入社会工作时,首先要注意选择合适的工作岗位,劳动强度大、工作风险大的工作已经不适合了。其次是要与新的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中的风险进行约定,让自己更好地发挥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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