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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应当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

日期:2013-06-18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工伤赔偿律师 阅读:199次 [字体: ] 背景色: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目的在于生病治疗时,能够得到医疗保障,从而避免因个人不够支付医疗费用而导致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参保人员可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后就可以无所限制地看病就医和用药。

参保人员要真正得到医疗费的报销,应当严格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规范看病就医,规范使用药物,这样才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得到医疗费用的报销。

首先,根据我国各地医疗保险机构的一般规定,参保人员应当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依据这些定点医院出具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一般参保人员只要在定点医院看病治疗,并且不存在不规范的用药行为,这部分医疗费用就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而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非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除符合转诊等规定条件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

其次,参保人员看病后,应持所产生医疗费用的正式、合法的单据及其他凭证,到当地的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看病就医的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和个人账户按比例分担的数额,对于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予以报销。

最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有一定比例。以一个省会城市为例,目前,参保人员在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看病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少于1万元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比例分别是80%、82%、85%;所发生的费用为1万-3万元的,可以由社会统筹基金承担其中的85%、87%、90%;超过4万元的,可以报销其中的95%、97%、97%。在门诊就医后,参保人员可以直接与医院结算,保存好单据。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承担的部分,个人可以用医保个人账户(医保卡)或者自付现金与医院结算;属于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的医院与参保人员参保所在的市、区、县医保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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