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能否向劳动者收取中介费
情景再现
李大姐是一名家庭主妇,平常主要在家负责洗衣做饭,自从去年开始,丈夫厂里的效益不好,可能面临裁员的风险时,李大姐决定自己出去找份工作2015年1月,李大姐经过应聘到某家政服务中心做保洁员,并和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很快,该家政服务中心将李大姐等人派遣至某公司清洁卫生,李大姐凭借家庭主妇的经验,对该工作上手非常快到了发工资的时候,李大姐在家政服务中心领工资条时发现自己的工资仅为2500元,和劳动合同约定的3000元不符,家政中心解释说公司是付出了一定的劳务后才给李大姐等人找到了适合派遣的工作,因此公司应当收取一定的中介费那么,家政中心的做法合法吗?
依法解答
劳务派遣单位通过自身的业务运营,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而劳动者与其实际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劳务派遣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实践中劳务派遣单位通常认为自己使劳动者有工可做,因而有权利从中提取一定数额的钱,作为自己的报酬但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具体到本案中,该家政服务中心的确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劳动者提供了合适的职位,属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但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并非中介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有为被派遣的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它并非“职业介绍中介",故该家政公司不能以给劳动者介绍工作为由,向李大姐收取任何费用。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总结提示
任何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擅自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用人单位都应当遵守作为弱势地位的劳动者,面对不法的利益侵害行为,我们有权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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