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能和解吗
情景再现
林先生就读于某美国名校,2014年学业完成,他准备回国找工作由于学历高,自身素质过人,很快就收到了很多大公司的ffer经过精心挑选,林先生对某国际知名公司中国区的人力资源部门经理很感兴趣,于是接受了该公司的面试邀请经过双方洽谈,林先生对该公司提供的条件非常满意,于是和该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后来林先生在该工作岗位上做了一年,公司人事变动,经过领导层决议,将林先生调至销售部门,这使林先生的职位、待遇都在原岗位上降了一级林先生非常不服,认为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职位不符,于是向当地仲裁委申请劳动亻中裁后来该公司考虑到社会影响,主动和林先生和解,双方就此达成了和解协议那么,已经申请仲裁,还能再和解吗?
依法解答
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仲裁员和法官应当对争议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由仲裁庭和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裁决或判决依照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仲裁和诉讼中,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自行和解之后,当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或者起诉。但应注意,撤回仲裁或诉讼后的调解协议,不能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本案中,林先生因职位调整问题而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公司考虑到影响问题而提出和解,林先生可以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接受和解如果双方达成合法的和解办议,林先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该公司对该事件处理的积极态度也为法律所支持和鼓励总之,和解可以贯穿整个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在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总结提示
和解是劳动纠纷解决过程中任何阶段都可以使用的一种有效解决途径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争议案件,终结仲裁程序,既能在友好的氛围下解决纠纷,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也能提高争议解决效率,促进社会发展。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