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期间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典型案例:李某到一家公司应聘,双方就工作内容、工作条件等问题达成了一致,初步订立了协议,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间,李某按约定履行了义务。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以试用期间没有约定薪金为由拒绝支付李某的劳动报酬。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不能领薪水吗?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究竟能享受哪些权利呢?
律师说法: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权领取薪金。劳动者在试用期应当享有的权利,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者有享受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以后,即应按月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2)劳动者还享受与其他职工相同的保险福利待遇。(3)用人单位一方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行为并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有权获得赔偿。(4)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因此,李某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相应薪水。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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