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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能否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日期:2017-12-1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33次 [字体: ] 背景色:        

劳务派遣单位能否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情景再现

晓静是刚从技校毕业的学生,经过学校的安排,215年2月,晓静顺利和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分为三个周期将晓静派遣至某机械厂工作,每个月工资为3元,每次派遣时间为两个半月晓静对该份工作非常满意,考虑到现在毕业生严峻的就业形势,晓静认为自己已经很幸运了,于是在机械厂工作很认真然而有一次,在和工友聊天时,晓静发现和自己同岗位的同事满三个月后就能拿到补贴,而自己却没有,经过询问后才得知,该厂必须做满三个月才能领补贴,而根据劳务派遣合同,晓静不可能做满三个月,她深深地感觉自己被派遣公司欺骗了那么,晓静真的被骗了吗?

依法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因此,在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遵循实际需要的原则来确定派遣期限,不能以分割订立的方式损害劳动者利益。

所谓“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是指针对同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原本需要劳动者提供一个连续的用工期限,但用人单位为规避社会保险、正常工资调整等,将连续的用工期限分割成几个短期劳务用工,并针对该用工期限签订几个短期的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况由于明显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在本案中,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以分割派遣期的手段逃避福利待遇的提供,严重损害了晓静的合法权益,是违法的行为。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总结提示

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在实践中往往成为相关单位实践中躲避社会保险、正常的工资调整等的重要手段,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这种行为被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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