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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工应与正式工同工同酬

日期:2017-12-0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99次 [字体: ] 背景色:        

早在20世纪初的美国,就有了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亦称“员工租赁",即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公司提出所用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公司通过查询劳务库资料及各招聘储备人才中心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员,经严格筛选,把人员名单送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进行选择并确定。然后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租赁(派遣)协议,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因此,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员工相比,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特点、。

在改革开放之初,劳务派遣工在我国悄然兴起。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劳务派遣制度成为用工单位十分青睐的一种用工方式。据全国总工会对10多个省份的调查结果推算,全国劳务派遣工不少于2000万。一些行业和用工单位已经把劳务派遣作为主要的用工方式,个别单位甚至达到了90%。“同工同酬"本是劳动者平等地位的最直接体现,法律明确规定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工应与正式工同工同酬。然而,现在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却非常突出,劳务派遣工实际上成了本单位的“二等公民"。北京市统计局数据显示,2010年北京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万多元;而北京80%以上的劳务工月工资收入却在3000元以内,而且近 58%是在2000元以内。劳务派遣工使用过滥的现象比较突出,引发不少劳动纠纷。

典型案例

案例1:劳务派遣工应同工同酬

高某在北京某艺术学院任舞蹈老师10多年,一直未解决编制。2008年,学校要求其与一家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再“被派遣"回学校。其主要收人就是基本工资和课时费,公积金、自采暖补贴及房补一个都没有,一个月收人与正式工相差数千元。由于不是事业编制,高某不能办理教师专用食堂的饭卡,不能加人工会,逢年过节工会会员的福利也享受不了。高某感慨:“这些东西值不了多少钱,但让我心里很难受,感觉像个.二等公民' '

2009年1月一;.高某向劳动亻中裁庭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学校同工同酬云卜发其其他正式教师的收人差距部分。仲裁庭最终支持了高某的申请,裁定学校补发高某差额部分收人。

案例2:劳务派遣工也不能随便开除

2004年2月17日,王某与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同日被派遣至美国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用工单位)。2009年月巧日,用人单位与王某再续签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2条的第3款约定:“乙方(劳动者)同意,用工单位或甲方(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表现和能力或经营需要而对其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调整。" 2009年7月8日,用单位以王某的工作岗位不复存在为由将王某退回至用人单位,王某认为用工单位单方退工违法,拒绝用人单位的待岗决定,随后提起劳动仲裁。

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10日内一次性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等共计17巧万元整,美国某驻北京办事处承担连带责任;

(2)王某自愿放弃仲裁申请请求。

律师评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工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具体内容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劳动者对劳务派遣机构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派遣协议享有知情权

(2)按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人单位按照劳务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须按月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享受免费派遣服务的权利。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派遣费用应该从实际用工单位收取。

(4)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且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5)同工同酬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6)享有获得岗位培训的权利。由于派遣单位不直接使用劳动力,因此很少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而对于用工单位来说,被遣劳动者的流动性较大,也难有对其进行培训的动机。为解决此种问题,《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必需的培训。

(7)参加工会权利。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被派遣的劳动者既享有普通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我国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又享有作为被派遣的劳动者的特殊权利,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

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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