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条规定,只要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经营者就不承担责任。在侵权责任法制定前,关于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责任的适用法律是铁路法,但该法仅调整铁路运输。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即“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关于不可抗力作为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责任情形,侵权责任法规定与《铁路法》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是一致的。但后者将受害人自身原因也作为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责任情形,相关法条的规定与之不同。受害人的自身原因有多种,相关法条区分故意和过失行为作不同处理。如果受害人仅仅因为过失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就丝毫不承担责任,不但对受害人不公平,而且也不符合将铁路运输本身作为高度危险作业的立法目的。因此,根据相关法条规定,受害人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违章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仍然要承担一点责任。另外,由于铁路运输本身虽然具有高度危险性,但与民用核设施、民用航空运输和使用高度危险物相比,危险性要小。此外,鉴于铁路运输相对安全快捷、票价较低,已经成为我国最主要的运输方式之一,且地铁、城铁在一些城市里也已经开始成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工具。如果在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有过失的情况下,如醉酒、违反安全规定等原因失足坠轨受伤,也要让经营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可能给铁路、地铁运输企业带来沉重负担,不利于高速轨道运输的发展。因此,相关法条规定,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情况下,可以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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