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国民法和合同法中,对合同解除方法的规定主要有三种立法模式:其一是法院裁判主义,即合同解除应由法院最终认定;其二是解除权人通知主义,即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就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其三是自动解除主义,即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必要,依照法律规定而使合同自动解除。我国《合同法》在规范合同解除的方式和程序时,充分考虑了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对合同公平正义的追求,并对不同的合同解除方式采取不同的法律程序。
1.协议解除。协议解除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而以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为前提。协商解除必须遵循合同订立的程序,即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而且要约、承诺以及反对合同的最终成立都必须与原合同的订立程序一致。
2.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这两种解除方式都涉及到解除权的问题,一旦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权成就,解除权人即可依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期间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而不需要取得对方的同意。但是,如果一方因为情势变更而享有解除权,为了使合同当事人实质利益平衡,合同解除应由法院或仲裁机关最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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