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是指不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有效合同条件,而可以被撤销权人单方面变更或者撤销其效力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具备四个特征:(1)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可以变更或者撤销,这是其与有效合同的区别。在有效合同中,合同一旦成立即发生效力,不能随意变更和撤销。(2)可撤销合同需要撤销才不发生效力,而无效合同,不需经过任何程序,合同就当然地不发生效力。这是其与无效合同的区别。(3)可撤销合同本质上为效力不完全的合同,在其被撤销前已对无撤销权的当事人发生效力,无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不能以该合同可撤销为理由提出任何抗辩并不履行合同。(4)可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其效力溯及既往的消灭,即从成立之日就不发生效力,而并非从撤销之日始失去其效力。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在于:首先,原因不同。依《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下列合同为无效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其次,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不同。无效合同的原因和结果是一种必然的关系。原因的存在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和结果之间是一种或然的关系,原因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撤销,主要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最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不同。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共同后果是: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不同的是:因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后,应将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而合同被撤销后不存在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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