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消,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例如,甲欠乙贷款1000元,乙欠甲借款500元,若这两项债务均到履行期,甲和乙都可主张抵消,其结果只需甲付给乙500元即可。
抵消实际上也是债的履行的一种方式,它既可以由双方协议进行,也可基于法律的规定,由一方的请求而实现。其中,前者称为合意抵消,后者称为法定抵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法定抵消应具备的条件是:
1.须双方互负债务。所谓互负债务,是指当事人双方互为债务人,即双方的债务、债权是相对的。一方的权利就是他方的义务,他方的权利即另一方的义务。
2.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所谓同种类的给付,是指履行的内容是相同的,即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如果种类不同,即使两项债务的价值相同,也不能抵消。如甲向乙提供机器设备,乙向甲提供食品,就不能抵消。实务中抵消标的最常见的是货币。
3.须双方的债务均到履行期。债务未到履行期,债权人不得请求履行,因而也就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消。但在破产程序中,不论破产企业的债权是否已届履行期限,其债务人均可主张抵消。
4.须债务的性质能够抵消。抵消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凡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不能抵消的债务,或者依债的性质不能抵消的债务,均不得抵消。如提供劳务、工程设计、演出等债务因其性质不得抵消;具有人身性质的金钱债务,如抚恤金、退休金等,也不得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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