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表现形式
1、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定性依据
1、1999年6月15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十三条 基金按国家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2、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发[1998]44号《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3、1999年7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湘政发[1999]15号《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二、本省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月按规定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率最高不能超过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300%以上部分不作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各地按实际测算确定缴费率,实际测算低于6%的,按实际水平确定;高于6%的按6%控制。职工个人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2%。按照规定应由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月支付退休费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处理、处罚依据
1999年6月15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四十五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税务机关或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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