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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3月,张某在工作时从高处跌落受伤,共花费医疗费142062.43元,后张某该事故被认定为工伤。
事发后,用人单位依法为张某申报了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基金经审核后报销了132000.8元,剩余10061.62元未能报销。因该费用系张某自行垫付,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该费用。
争议提出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但该规定对工伤基金不予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由谁承担未予明确,因此就导致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间对该费用的承担易产生争议。
相关裁判
1、支持劳动者主张,由用人单位承担不能报销部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其立法宗旨在于“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非免除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的赔付责任。因此,对于超出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医药费,仍然由用人单位负担而非劳动者自行承担。
2、未支持劳动者主张,由劳动者自行承担不能报销部分
因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且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未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医疗费,故劳动者的诉请不予支持。
3、未支持劳动者主张,由劳动者自行承担不能报销部分
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销了申请人的医疗费用等费用,劳动者主张工伤保险基金未予报销的部分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目前法律确实未规定超出报销范围部分的医疗费用应由哪一方承担。依据“没有规则看原则”的办法,第1点裁判似乎正确,但仍存在不合理之处。
1、法律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需承担该项费用,劳动者主张无明确法律依据。
2、法律仅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在缴纳工伤保险后,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工伤费用,无疑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用人风险。
3、医疗方法、器材具有多样性,当劳动者无费用顾虑作选择时,可能会出现"泡病房“、“只挑最贵的”情形。如此这般,无疑是既浪费医疗资源,又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责任。
但回过头想,工伤需要劳动者自费医疗也说不过去。
因此,较为合理的承担方式:
1、确需因治疗发生的必要费用,用人单位应当进行承担。
2、劳动者放弃报销目录内的药品、器材选择更高品质的药品、器材等,导致不能报销、不能全部报销部分,应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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