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意外伤害险 能否核减工伤赔偿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陈琳璐,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钱某,钱某又雇佣陈某从事建筑工作,雇员陈某在工作中受伤后保险赔付了意外伤害险,雇主能否主张在自己的赔偿数额内核减保险已赔付的部分?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案件尘埃落定。
天威公司(化名)将其承包的家具市场建设工程分包了一部分给钱某,钱某又雇佣陈某为其施工,陈某在施工时不慎从二楼脚手架摔落,事故造成陈某十级伤残。经钱某申请,保险公司向陈某赔付医疗费4469.54元,意外伤害险44000元。陈某伤愈后,向法院诉讼,请求钱某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6万余元。
庭审中,钱某抗辩,天威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经赔付了医疗费及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应当从陈某主张赔付的数额中扣减。
陈某则表示保险公司赔付的医疗费4469.54元可以在医疗费中扣减,但保险赔付的意外伤害险44000元与钱某无关,是其自己作为商业保险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理赔,不应当从其主张的数额中扣减。
海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小及违法程度等因素,确定陈某承担本起事故造成损失的25%的责任。至于保险公司向陈某赔付的意外伤害险44000元,系陈某作为商业保险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理赔款,与本案的侵权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陈某获得的保险理赔款并不能减轻钱某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钱某不服,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提供劳务的一方在提供劳务中所受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提供劳务一方自己受伤的,若自身存在过错应当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接受劳务的一方可以在提供劳务的一方自身过错范围内免除责任。至于保险公司赔付的意外伤害险与接受劳务的一方的赔偿责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范畴,并不能减轻接受劳务的一方的赔偿责任。当然,如果雇员与雇主预先约定可核减的,能否核减则有待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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