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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处理办法

日期:2023-05-2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非法用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非法用工工伤案例如山西省人民检察院(2015)阳民再终字第14号抗诉案、河北省邢台市(2014)邢民四终字第350号终审判决案、云南省文山市(2014)文中民三终字第194号终审判决案等,对非法用工造成人员伤亡的工伤赔偿依法做出了判决。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自2004年1月1日实施以来,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为解决出现的新问题,2010年10月20日做了修订。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不少司法解释、实施意见和个案答复,这些举措对于工伤认定起了积极作用。但实践总是千变万化,工伤认定中仍有很多疑难复杂问题,难以在法律规定中得出明确答案。为了更好地应对新型工伤问题,在条件成熟时,国家应尽快制定《工伤保险法》,对各种情形工伤的认定做出具体规定,明确模糊不清的条款,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对现在饱受诟病的工伤赔偿程序作出合理规定,简化赔偿流程,缩短赔偿时间,以便更好地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良好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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