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认定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般要求劳动者提供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证据等。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便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即使受理了,也会要求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否则,就会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工伤认定申请。殊不知,特定情况下工伤的认定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为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门下发实施意见,明确规定:1、用人单位职工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以及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上述两类超过退休年龄人员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应以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2、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聘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上述两类人员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应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
60周岁以上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人社局及劳动仲裁委一般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法调整对象为由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执行意见,普遍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60周岁以上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13458号判决叶洪招与增城市挂绿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提字第165号判决邢茂树与隆基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等等,此类案例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作了充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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