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则工伤保险基金分担工伤赔偿责任,如果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则由单位全部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企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工作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上述单位也会成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
在特殊情况下,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主体:1、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2、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3、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4、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再1号对梁锦洪的工伤认定就属此类案件。5、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贵州六盘水周永鹏工伤案中车辆挂靠经营司机意外死亡,法院判决由被挂靠单位六盘水快易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6、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如司机厨师等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临时工在工作期间伤亡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聘用机关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这类人员的工伤认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认定的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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