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工伤认定(行政确认)书不服提起的主体、管辖法院和诉讼时间?
分析如下:对于工伤认定书不服提起的主体。常见的以确认的赔偿用人单位为主,但还是有少部分的劳动者或劳动者家属。有些案情中,例如存在时空差异问题的工伤认定,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不能把握或不能确定的情形下,大概率会对认定工伤存在很大争议。则需要进入因工伤资格或待遇认定的行政案件程序中,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管辖法院和诉讼时效,是指对工伤认定不服提起的管辖法院和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该类案件工伤认定书中结尾会详细表述。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应仔细查看,避免错过立案时间。
2、建工领域如果用人单位认定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时,自己的损失如何挽救?
分析如下:案件确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提起民事纠纷(追偿权案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接受转包、分包且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承担。依据的是二者分包、转包的合同文件,一般情形下双方在合同内容中约定的都是自己雇佣的人员受伤、工伤情形由自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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