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姗姗来迟”的工伤赔偿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金霁,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2021年11月10日,唐某收到如皋法院的调解书,这份迟来14年的工伤待遇损失终于得以确认。
2006年4月24日晚,唐某下班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致其重型颅脑挫伤及骨折。唐某自费住院12天,并与肇事方就交通事故中产生的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后,应用人单位要求回到工作岗位继续上班至退休。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向社保机构申报工伤,但并未告知唐某工伤认定的事实,也未告知其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获得工伤待遇赔偿。
2020年春,退休后的唐某在社保中心查询资料时无意获知,其在2006年已被认定为工伤,但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同年11月23日,唐某向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如皋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据此按照14年前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820.8元。但唐某认为如果2006年其出院后就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伤残标准可能达到八级甚至七级,可以获得更多赔偿。于是,2021年9月唐某向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唐某已达退休年龄,仲裁未予受理。
2021年9月18日,唐某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用人单位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其仅需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共计8000余元。调解过程中,唐某情绪激动,认为系公司的原因,导致自己未及时获得赔偿。
经法官释法,唐某明白其一直在用人单位工作至退休,现已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唐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已从如皋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获得赔偿。与此同时,法官也对用人单位未及时告知劳动者工伤认定事实的行为进行严厉批评,用人单位同意在赔偿数额的基础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相应损失。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用人单位承诺2021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唐某2006年工伤待遇的各项损失共计13500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唐某发生事故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报工伤,也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自行向该部门申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可见,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均可申请,当用人单位怠于行使时,劳动者可以自行申请并积极跟进处理流程,及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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