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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员工超过退休年龄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主张补偿

日期:2022-12-13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外籍员工超过退休年龄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主张补偿?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吴未未,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苏某某(加拿大籍,女性)在2019年2月份与句容某学校签订了《劳动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苏某某受学校聘请为某年级物理老师,合同期限一年,工资按月支付,另附飞行津贴。2019年11月份,经协商,该外籍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提前解除聘用关系同意书》。2020年9月份,苏某某以学校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市劳动仲裁委认为苏某某已超过我国法定退休年龄,于是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苏某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劳动争议,认为签订合同时,苏某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故原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份, 苏某某(乙方)与句容某学校(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 句容某学校聘请苏某某为某年级段物理教师,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2月18日至2020年2月17日,工资为每月人民币二万余元(税前),合同附件一福利部分第四项飞行津贴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固定金额人民币一万余元(税前),以协助支付国际经济舱机票。这笔款项将分两期支付;每次付款为人民币五千余元。如果乙方在合同签订后的1个月内向财务处提供相关的行程单、登机牌和发票原件,则在第一期的第一个付款日支付第一期费用生效日期。第二期应在本合同最后一个付款日支付。如果合同在合同完成前被任何一方终止,甲方不得支付飞行津贴补偿。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9年11月份,双方签订《提前解除聘用关系同意书》一份,约定: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2019年11月份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自2019年12月份签署本协议,以便新雇主学校为原告申请新的工作许可证;2.双方同意原劳动合同解除后不再提出或威胁提出针对对方的任何劳动仲裁、诉讼或索赔请求;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4.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0年9月, 苏某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苏某某已超过我国法定退休年龄,该委员会以本案不属于该委员会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仲裁决定书,驳回了苏某某的仲裁申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苏某某与句容某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适用法院地法律作为准据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持有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劳动关系。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可以解读得知,劳动者必须具备相应的适格条件,不适格的劳动者将被排除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外。与本国公民相比,法律通过更为严格的规定对外国人的劳动关系进行管理,实施的管理方式就是颁发就业许可证,获得就业许可证的外国人才有资格在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就业,“可以”仅是授权性规范,表明具备就业许可证的外国人获得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本案中苏某某持有有效期内的就业许可证,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用人单位就业的法定条件,具备了与句容某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但并不表示持有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用人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必然为劳动关系。涉外因素用工关系上还需结合法院地法律的具体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以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明确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本案中, 苏某某于2018年9月份已年满50周岁,双方签订合同时原告已达到我国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其已不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能否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虽然均无明确规定,但是在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中,相关行政法规以及涉养老保险等规章制度,却并未将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务工纳入劳动法律关系的保障范围。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时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为劳务合同,涉及双方因用工发生的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畴。另,双方签订的《提前解除聘用关系同意书》明确载明原告同意解除合同后不提出劳动仲裁、诉讼或索赔请求,原告辩称系受胁迫签订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综上,原、被告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原告苏某某要求确认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要求支付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法院根据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力度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士进入我国劳动力市场,其中不乏一些企业高管、学校外教、专业技术人员等,部分外国人已经达到或即将达到我国的退休年龄。而我国对劳动者的退休年龄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一般男性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性年龄为50周岁,女性干部年龄为55周岁。那么对于外籍员工,我国的退休年龄是否同样适用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营者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营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因此,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同样适用于外籍员工。本案中,苏某某与句容某学校签订用工合同时就已年满51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范围,虽然其所从事的工作属于句容某学校的业务组成部分,接受该学校的监督管理,并由该学校支付相应的报酬,但其与学校之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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