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外卖小哥为专送骑手和众包骑手的不同“身份”下如何确定劳动关系
裁判摘要
在外卖骑手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判断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从外卖配送运营模式入手,根据骑手是否接受用工主体日常管理、工作内容是否系用工主体主营业务范围,以及用工主体是否向骑手支付劳动报酬等要素加以甄别与认定。
基本案情
某配送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订有《服务外包协议》,约定配送公司在科技公司授权的配送区域内运营美团外卖平台配送工作,按照科技公司要求组建专门配送团队并对配送团队人员进行规范管理等。
秦某通过配送公司在美团APP进行注册,注册信息显示“服务站点为某配送公司(苏州)渭塘站、全职员工”。秦某从配送公司购得工作服及头盔后,根据美团APP派发订单进行外卖配送,劳务报酬由配送公司计件结算、按月发放。此外,秦某还按照配送公司要求,每天按时到站点参加早会。
后秦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在认定工伤过程中,对秦某与配送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产生争议。秦某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未获支持,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配送公司与秦某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秦某接受配送公司管理,报酬由配送公司按月发放,所从事的外卖配送工作又属配送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遂判决确认秦某与配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配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外卖骑手是平台经济下产生的一种新型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模式使得骑手可以自由地选择工作时间与地点,其劳务提供具备一定独立性和自主性的特征。这也导致外卖骑手与其所雇公司之间的关系难以简单纳入我国现行劳动法律体系加以调整,双方之间劳动关系认定存在较大争议。
此外,平台不同运营模式对从业者与平台企业之间关系界定产生重要影响。以美团为例,专送骑手一般属于全职骑手,而众包骑手往往系兼职骑手,二者在缔结劳动合同意愿、派送机制、薪酬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专送骑手通常由正规的配送公司统一管理,其订单均是由平台自动分配,报酬结算方式为月结;相较于专送骑手,众包骑手又被称为“自雇骑手”,利用其闲暇时间进行配送,没有接单数量要求,其独立性和自主性较为明显。
一般而言,专送骑手与配送公司之间关系更为紧密且通常有协议加以约束,符合劳动关系法律特征的,可以认定劳动关系。
本案中,秦某某为专送骑手,其与配送公司之间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较为明显,从平台运营模式切入比对分析双方之间法律关系值得充分借鉴。
(一审法院:相城法院;二审法院:苏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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