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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班出租车司机未签劳动合同或否确认劳动关系

日期:2022-11-08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顶班出租车司机未签劳动合同或否确认劳动关系

作者:曾亚妮,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重庆一司机经主驾司机调配驾驶出租车公司车辆,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突发疾病死亡,该司机家属遂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6年,李某开始在A公司承包出租车进行运营,李某与案外人张某作为主驾、副驾分别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而早在2015年,李某在B公司亦承包了出租车从事营运,并向B公司推荐了包括王某在内的两名驾驶员作为出租车的营运驾驶,李某每天向驾驶员收取该车定额费用,超过定额部分的营运收入为驾驶员提成工资。B公司与王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2018年伊始,王某提出因为其居住地与交接班地点距离较远,希望进行调整,李某便安排王某驾驶A公司的渝B2XXX出租车,王某不再驾驶B公司的渝A2XXX出租车,但李某未将王某换车情况告知二公司。

2018年1月至4月期间,李某和张某作为A公司渝B2XXX出租车的主驾和副驾参加了该公司的安全教育学习,且在向公安机关每月报送的人、车信息对应表中,信息为主驾李某,副驾为张某。同年1月至3月期间,王某参加了B公司的安全教育学习,且王某在B公司执业备案(出租运输)后一直无变更。

2018年3月末一天,王某在接车后驾驶A公司渝B2XXX出租车营运,18时左右,巡逻交警发现王某在车内驾驶座系好安全带、口吐白沫昏迷不醒,后经抢救无效王某不幸死亡。

据李某在庭审中陈述,因为王某是B公司副驾登记表中的在册人员,在工作地点调整好之后,还要回B公司驾驶出租车。因此王某不愿意将从业资格证从B公司转到A公司,也不愿意参加A公司的安全学习,只是暂时驾驶A公司的出租车。

后因为工伤认定存在争议,经仲裁后王某的法定继承人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王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时,其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参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认定。根据庭审查明事实,2018年1月至3月期间,王某与B公司仍处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B公司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王某亦参加了该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学习,其出租车从业资格证登记在B公司名下。第三人李某承包了多家出租车公司的车辆进行经营,李某与A公司签订的《出租汽车营运经济责任协议书》约定,出租车的经营使用权和保管权均由李某享有,但李某变更推荐的驾驶人员,必须事先经过A公司的同意,办理副驾、顶班变更登记手续。从2018年1月起,李某私自安排王某驾驶A公司的渝B2XXX出租车,事前未告知A公司该情况,事后也未征得同意,A公司对该情况并不知情。李某和案外人张某一直作为主驾和副驾参加该公司的安全教育学习。王某的工资构成是在缴纳固定费用给李某后,剩余部分由其所得,李某向公司缴纳规费,因此王某的工资报酬也并非由A公司发放。综上所述,王某与A公司之间的关系不符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提供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形成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具有从属性等存在劳动关系的特征和认定情形,对于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评析】

签订劳动合同并非确认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尺,实务中需从人格、经济、组织上考察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未签订劳动合同时,可参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即:“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中顶班司机王某与A公司间的关系明显不符合上述特征,在案件认定上争议不大。但需引起重视的是,实践中出租车经营业务多采取出租车车辆的产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方式,近年来,国务院及相关部委陆续发布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及意见,要求出租车企业需与出租车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实践中出租车企业与“承包司机”通常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问题就出在如李某这样的承包人往往拥有多家出租车企业的经营权,并推荐了多名副驾及顶班,而后出于各种缘由,承包人自由调配司机交叉驾驶不同出租车公司的车辆,但却未将情况告知公司,一旦发生事故,因工伤认定就会出现类似本案的情况。因此提醒各位出租车驾驶员,切勿怀侥幸心理或嫌麻烦,如若发生驾驶车辆变更情况,要及时主动将情况反映给相应出租车公司,明确自身劳动关系,方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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