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销售无报酬模式 不能认定劳动关系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王林 沈星杏,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顾某认为自己系公司员工,但与公司采取的是无销售无报酬模式,且未签订劳动合同,能否认定劳动关系?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送达,这起劳动关系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认为顾某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与甲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顾某上诉。
2016年1月5日,甲公司成立。2018年12月,顾某与甲公司股东王某接触并商谈饲料销售事宜,双方约定顾某每个月须完成固定销售量才能拿到基础工资,每多卖出一吨提成600元,上不封顶。此后,顾某多次收到该公司银行账户的转账。2020年12月20日,顾某向甲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次日,甲公司收到该通知书。
2021年3月15日,顾某向海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甲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2000元、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6000元。海安仲裁委立案受理并作出仲裁裁决,对顾某提出的全部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此后,顾某一纸诉讼将公司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顾某提供多个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以此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则辩称双方之间系合作关系,顾某招揽客户后向公司拿货售卖从中盈利。顾某提供的微信聊天群中,除李某、王某外基本均为销售合作关系。为此,甲公司提供国家税务总局海安税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也没有用工。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顾某、甲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本案中,顾某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转账等相关证据,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系因劳动关系而进行销售业务并获得劳动报酬,相反,聊天记录中部分内容结合甲公司的陈述,双方之间的用工表现为区域销售代理关系。同时,顾某未能举证其与公司之间具备劳动关系合意且接受公司日常劳动管理。综上,法院对于顾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碍难支持。对其因存在劳动关系而主张的经济补偿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亦无法支持。遂依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顾某诉讼请求。
一审后,顾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顾某虽然销售甲公司的产品,但仅此并不足以认定顾某接受甲公司管理、指挥,因为顾某与甲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买受人顾某亦可出售甲公司产品。从现有证据来看,顾某并不接受甲公司考勤,亦不从事甲公司安排的其他劳动,故难以认定顾某接受甲公司的日常管理、指挥;结合顾某及甲公司陈述,顾某的报酬与其销售吨数相关,如果无销售额则无报酬,此与劳动关系中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工资最低水平不符,顾某所称保底工资无证据证明,亦与其关于报酬计算方式相互矛盾,根据顾某所接收的转账数额看,其报酬计算方式并不符合劳动关系中工资的计算方式。再根据顾某提供的微信记录中,顾某为其开发的客户货款提供担保,客户不能付款时直接从其报酬中抵扣,亦不符合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结算报酬的方式。综上,顾某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与甲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顾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