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办公也构成劳动关系
来源:人社普法
基本案情
谢某自2017年5月到某空调公司从事网络销售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搬迁,2020年8月开始某空调公司安排谢某在家办公。后因某空调公司未支付谢某2020年7月、8月工资,谢某于2020年9月初向某空调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待遇,仲裁委对其请求予以支持。某空调公司对裁决不服,向即墨法院提起诉讼,称谢某2020年8月仅到单位上班工作一天,其余时间未上班,要求法院判决不支付8月份的全月工资。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法院经审理认定谢某系经某空调公司安排在家办公,企业应及时足额发放其劳动报酬,故判决某空调公司支付谢某欠发的7月、8月份工资。
法官说法
当前企业用工形式、办公方式多样化,疫情防控期间,居家办公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办公方式。对于单位主动安排或是已征求单位同意在家工作的劳动者,其考勤制度不应按照是否到公司指定办公地点办公来定论,在家办公亦应依法认定为正常的工作方式。故存在该类情况的企业应及时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对居家办公的职工予以规范,以降低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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