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天上班,老板没见过我?”法院: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作者: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唐若娴 邓菲,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处理。
近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陈某经人介绍至A公司上班,上班第一天在厂区内受伤,而A公司认为当时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在厂里,从未见过陈某,也不是其招录,虽陈某在厂里碰过机器,但谁让陈某做的其不清楚。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可以认定陈某经人介绍至A公司,同日在冲床干活时受伤,并由A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的父亲送至医院就诊。陈某提供劳动的地点在A公司厂区内,提供劳动的内容与A公司的经营范围相符,受伤后就赔偿事宜还与A公司进行过协商。陈某提供的证据结合双方陈述,能够初步证明陈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仅以陈某是来干杂活且尚未正式面试和办理入职手续为由抗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缺乏充分依据,不予采信。据此,认定陈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二审予以了维持。
法官提醒,劳动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本案较为特殊的情况下,因入职时间非常短,对劳动者而言,举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较为困难。
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一定要在入职之时就要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及时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生产经营中一定要为劳动者提供安全防护和必要的培训,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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