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聚餐突发疾病死亡 在场人员无过错且已尽救治义务无需担责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陈善珊,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某日,死者王某应朋友即被告杨某邀请,前往某饭店打牌、聚餐,被告周某、侯某亦应邀参加。当天下午4、5点左右四人到达饭店后,在饭店包间内打牌。打牌期间,死者王某站起来倒水,出现手抖的情况,并说自己可能脑梗了。被告侯某遂拨打“120”急救电话(18时16分),被告杨某前往附近的药店购买降压药。18时42分许,死者王某被送至医院救治,三被告陪同就医,并支付了救护车费用及部分医疗费。期间,被告还多方联系王某家属。经医院诊断:1、顶枕叶脑出血破入脑室,脑室铸型,蛛网膜下腔出血;2、高血压病。多方救治王某仍处于神志深昏迷,病情危重,家属考虑患者预后极差,要求办理出院手续。王某于出院当日,在家中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死亡原因为脑内出血。另查,当日打牌发生在吃饭前,无人饮酒,现场未发生其他冲突事件。
死者家属认为三被告没有实施及时有效的救助,要求三被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三被告辩称死者死亡系自身疾病高血压造成,而非被告造成,三被告已经尽到了及时的救助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与死者王某周末相约打牌、聚餐,属正常的交往活动。王某死亡系自身疾病造成,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并无证据表明三被告存在过错行为。王某突感不适后,三被告根据自身能力主动施救,包括购买降压药物,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联系救护,联系家属,陪同就医,表明三被告在王某身体出现异常后,进行了及时的救助和照顾,履行了普通人的注意和救助义务。原告方主张三被告未实施及时有效救助,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因此,原告方要求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在正常的社会交往中,朋友相约打牌、聚餐属于现象,打牌、吃饭本身不是危险性活动,并不会提高死者的死亡或者患病风险,本案中不存在饮酒、劝酒、斗酒等不当行为,亦不存在其他引发疾病的诱因,如冲突事件。在正常聚会中,作为陪同人员,已经通过拨打急救电话、购药、陪同就医、联系家属等一系列行为,履行了普通人的救治和注意义务,不应再苛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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