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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安全保障责任

超市购物汽车轮胎被戳破 谁埋单

日期:2022-12-0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超市购物汽车轮胎被戳破 谁埋单?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吴未未,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梅某夜晚驾车进入某超市购物时,经指引,将爱车停在某待开发车位。逛完返程准备驶离时不慎被停车位一钢管墩子戳破轮胎。经修理,梅某共计花费二千余元,车主向超市索赔;超市辩解说是梅某自己疏于观察所致,可以考虑折旧赔偿。双方多次协商,但终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梅某遂一纸诉状将某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修理费。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根据现场状况及双方过错程度,判决由某超市对梅某损失承担90%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某日晚上七点三十分许,原告梅某驾驶汽车进入某超市停车场购物,经现场工作人员指引,将车辆停放在某超市指定停车处。八点三十分许原告购物完毕准备返程,驾车驶离停车位时被左侧一钢管墩子戳破后左侧轮胎。翌日,原告方驾车前往4S店修理,更换后左侧轮胎,共产生维修费二千余元。经双方多次调解未果,故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案涉停车场尚处于开发状态,受损车辆案发时系停在车位上,但该车位不是标准车位,而是开发预留的车位。车辆撞到的案涉钢管墩子系开发预留用的消防管道。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本案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梅某在被告某超市停车场所遭受的车辆损失,依法应得到相应的赔偿。

关于原、被告的过错责任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梅某至被告某超市处购物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因某超市将尚未开发好的停车场车位投入使用,对停车场内预留的消防管道未设置安全隐患隔离带或警示标志,致原告车辆受损,被告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在启动车辆时,疏于观察,未能尽到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由被告某超市承担90%的赔偿责任。案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应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经审核,本院确认梅某损失如下:车辆维修费二千余元,维修费根据车辆维修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结算清单、照片等相关证据确定。法院根据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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