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安全保障责任

送饭病人滑倒摔残 医院被判担责埋单

日期:2022-11-2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送饭病人滑倒摔残 医院被判担责埋单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沈星杏 曹震宇,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处理。

雨天在医院不小心滑倒摔残,由此产生的损失该向谁索赔?责任又该如何确定?近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这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认为张某在人员流动相对频繁的医院走廊口滑倒,是案涉医院安全保障义务及其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相结合的原因,由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2021年9月13日,因受台风影响外面狂风大雨,张某至海安某卫生院住院处为其母亲送饭。正当张某步行进入该院住院部南入口时,突然脚下一滑,整个身体向右径直摔倒在地,不能站起。经人联系,张某被接至当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右尺桡骨远端骨折。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张某被评定为九级伤残。经统计,张某损失合计人民币21万余元。

另查明,案涉卫生院住院部一楼走廊南端为南入口,直接通往室外,走廊地面铺贴磁砖。事发当日,防滑地毯卷成圆柱状卧放在走廊入口内东侧边缘,没有铺开,“小心地滑”警示牌收起放在走廊的一间门洞内。张某进入走廊时,空身一人,没有雨具和携带其他物品,步行速度正常。

张某方认为,案涉卫生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卫生院方则认为其作为非营利性法人,不同于其他营利机构,只要做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免责,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卫生院作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人身及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张某在医院走廊滑倒受伤,系被侵权人,被告卫生院系侵权人。事发当日,受台风影响大风大雨,被告卫生院用来走廊防滑地毯及警示提示牌均未及时放置,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有过错。原告张某未举证证明其在下雨天已经穿了雨鞋等,采取了自身安全保护措施,本身亦存有过错。原告张某在人员流动相对频繁的医院走廊口滑倒,应当是上述医院安全保障义务及其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相结合的原因,法院确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本案的发生提醒大家,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一定要积极履行自身义务,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同时,建议大家在雨雪天气也应注意观察路况,以保障自身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