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建立
来源:人社普法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1日青岛电梯公司在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会计的消息,张某经过层层考试,最终应聘成功,张某与青岛电梯公司订立了期限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从事会计工作,月工资5000元。
2020年1月因疫情爆发,青岛电梯公司延迟复工,张某于2020年4月份正式到青岛电梯公司工作,青岛电梯公司自2020年4月起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张某支付了工资。张某认为双方订立了期限自2020年2月1日的劳动合同,要求该公司应支付2020年2月3月的工资。公司认为2020年2月3月张某未向其提供劳动,双方自2020年4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不应支付2020年2月3月的工资。刘某遂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2020年2月3月的工资10000元。
【裁决结果】
仲裁委审理认为,虽然张某与青岛电梯公司订立了期限自2020年2月1日起的劳动合同,但张某自2020年4月1日起才向青岛电梯公司提供,视为2020年4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张某要求青岛电梯公司支付2020年2月3月的工资缺乏法律依据,故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什么时间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本案中,张某虽与青岛电梯公司订立了期限自2020年2月1日起的劳动合同,但因新冠疫情的爆发,张某实际于2020年4月1日才向该公司提供劳动关系,故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20年4月1日建立,张某要求该公司补发2020年2月3月的工资缺乏法律依据。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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