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跟“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他执意诉至法院
作者:牟春香 朱宏窑,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2018年4月11日,唐某应聘到某船务公司上班,主要负责办公室、人事管理工作。唐某与某船务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2月26日,该公司与唐某解除劳动关系,双方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唐某以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仲裁委对此未予支持,后唐某诉至云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为员工办理劳动合同属于唐某工作范围之内,其在入职后也与公司新进员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且签订的劳动合同也由唐某保管。唐某在庭审时向法庭提交的QQ聊天记录及短信记录只能证明其曾向船务公司相关人员要求参加社会保险,双方没有谈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不能达到证明船务公司不与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目的。
法院裁判认为,建立了劳动关系,应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唐某到船务公司上班后,该公司任命唐某为办公室主任,其工作职责第2项写明:负责公司人力资源工作,办理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续签和解除,建立、整理职工劳动合同档案……”且之后唐某也从事了会议记录、代表船务公司与员工签订合同及办理工伤申报事宜,与文件中确认唐某从事办公室工作内容相吻合。
不难看出,船务公司已授权唐某代表其与职工(含唐某本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唐某的工作岗位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是代表船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执行者,唐某代表某船务公司不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本身存在严重失职、主观上具有故意,故唐某应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
综上,云阳法院作出判决,对唐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云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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