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空白文本上盖章需谨慎
来源:人社普法
案情简介
1
申请人王某等6人2019年11月入职某公司,岗位分别为青岛分公司经理、副经理、区域经理等,底薪10000-25000元,在职期间,公司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未支付过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工作至2020年1月15日因公司未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并关闭工作场所提出离职。王某等6人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的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
审理查明
2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加盖被申请人处公章的工资明细,记载有6位申请人的姓名、职位、底薪、入职时间等。被申请人对公章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辩称经司法鉴定,工资明细中公章印文与打印文字的先后时序是先盖章后打印文字,该工资明细系申请人通过欺诈方式取得,而加盖公章的空白纸张,是被申请人给其处项目承揽人李雨洋签合同使用,并没有在空白纸张打印工资明细的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未否认公章的真实性,也未提交证明取得该证据系通过欺诈手段,该证据系先章后文还是先文后章,决定权在被申请人。
处理结果
3
申请人提交了加盖被申请人处公章的工资明细,该工资明细经司法鉴定,结论为工资明细中公章印文与打印文字的先后时序是先盖印印文后打印文字。被申请人虽辩称,工资明细系先印后文,但未否认公章的真实性;其主张申请人以欺诈手段取得该证据,也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同时其认可出具带有公章的空白纸张,为给其项目承揽人李雨洋签订合同使用。故应视为被申请人默许先盖有公章的空白纸张作为订立合同使用,即接受该纸张上打印的内容对其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同时,申请人取得该证据时,并不必然知晓该证据系先印后文还是先文后印,工资明细中印章与公文的先后顺序,决定权在被申请人处。故认可该工资明细的真实性,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及二倍工资差额。
案件评析
4
企业公章是企业对外从事各项活动并作出意思表示的工具,一般而言,交易文本上加盖了企业公章,基于公示的公信力和对抗效力,便可推定具备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可以说,掌握公章并在文件上留印,即代表公司对外的承诺。
实践中预先加盖印章的空白文书并不少见,仅依据“先章后文”、“无法确认是否为同一枚印章所盖”的鉴定意见并不足以认定待证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如果公司无法提出其他证据证明加盖公章材料的真实性问题,就必须自行承担加盖印章的空白文书所导致的风险和法律后果。故企业在日常经营业务和内部管理中,应加强公章管理,避免承担不利后果。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